民资进入特定领域让资源配置更高效
发布时间: 2014-03-06 文章来源: 中小企业信息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5日开幕,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称,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实施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更多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

  2005年,国务院曾出台《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国务院再出台《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而今,在全面深化改革再出发的时代背景下,李克强明确“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鼓励民资进入金融、石油、电力等领域,可谓更进一步。

  鼓励民资进入金融、石油、电力等领域,有着明确法律依据。其一: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既然是 “可以” ,也就是须视具体情形而定。依第13条之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等四种情形,“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其二:对于凡确定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关于特许经营权,依第5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那么,李克强提出“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也就至少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特定领域具体事项的设不设定行政许可,加以厘定,“负面清单”之外,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等领域,放开进入;其二,凡厘定为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对于特定领域的市场准入资质、条件,以及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拍卖规则,包括事中事后的监管等,确定规范性、可操作的细则,促进民资进入,畅通民资进入的渠道。

  此外,行政许可的设定,只有四类主体才能做出:法律、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只能设临时性一年期行政许可),而如2012年《京华时报》曾报道:“重庆涪陵区政府出台管理办法,提高加油站准入条件,并规定 ‘加油站的有效期为30年,经营期满政府无偿收回’ ”,区级政府就属主体不适格。因此,对于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即已存在并延续下来的一些滥设行政许可行为,也需加以规范清理,扫清民资进入特定领域的障碍。

  经济学家陈志武曾指出:“1998年,由社会资本兴建的独立加油站市场份额曾经达到了创纪录的约80%。然而在两大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中石化)的收购战打响之后……独立加油站份额在2001年迅速回落到了48%”,当时“全国十几万个加油站中……只有一半左右成为合法的……”; 而今李克强开启金融、石油、电力等特定领域的大门,鼓励、促进民资进入,对于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的强调,则给了民资一个明确的、稳定的预期。

  金融、石油、电力等特定领域的放开,鼓励和促进民资进入,有助于相关领域行政性垄断的逐步打破。随着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强化,有助于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提高,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并使民众受益。归根结底,在于使资源的配置更加有效率,是对“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