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 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7-30 文章来源: 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

第一章党员民主评议

 

        一、要以党章为准则,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并与本单位开展的各种活动相结合,把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融为一体。

        二、民主评议党员要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沟通思想,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三、党员必须参加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对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本人要在事后主动找支部书记谈话,并记录在案。

        四、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布置集中进行,评议时间要从实际出发,评议活动要认真组织,不走过场,确保评议工作质量。


第二章 党籍管理制度

 

        五、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具有了党籍。

        六、基层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存放和涂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七、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就失去了党籍: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

        八、对特殊情况党员党籍的审理,党支部必须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党性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涉及外单位党籍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请求上级党组织处理。

 

第三章  “三会一课”制度

 

        十、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主要内容:

        (1)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支部贯彻意见。

        (2) 听取和审议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

        (3) 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4) 讨论通过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5) 提出对党员的奖励表彰和处理意见。

        3、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4、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支部工作需要确定,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作好准备。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需要做出决议的,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6、参加会议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决议有效。

        7、做好会议记录。

        十一、支部委员会

        1、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和特殊情况也可以随时增加。

        2、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

        3、召开支委会必须有2/3以上支委参加,否则不能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应将需研究决定的事项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4、支委会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和指示精神意见,讨论制定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办法、措施。

        (2)分析党员队伍、职工队伍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3)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新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党员表彰和处分,以及党小组工作。

        (4)研究协调工会、团支部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5、党支部书记要做好会前准备,将会议内容提前通知每位支委。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决议并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支委贯彻落实。

        7、做好会议记录。

        十二、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支部有特殊人物,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2、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

        3、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2)教育党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做好会议记录。

        十三、党课

        1、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党课教育计划,根据计划完成党课,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2、党课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支委授课,也可请上级有关部门同志授课。

        3、党课教育内容要以《党章》为基本,既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也可以结合本单位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内容。


第四章 党员活动日制度

 

        十四、每月特定的周五下午,为固定的党员活动日时间。

        十五、党员活动日的活动内容,原则上根据上级党委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党支部统一安排活动内容和组织开展活动。

        十六、党员活动日的内容要丰富多彩,健康文明,既可以安排党内活动,也可以吸收非党群众开展文体、演讲、专题报告、歌咏、知识竞赛等活动,并可组织党员开展为民做好事的奉献活动和参加社会活动。

        十七、党员活动日要注意实际和实效性,内容上要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党内活动的严肃性,形式上又要生动活泼,富有吸引力和趣味性。

        十八、党员活动日活动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做到有计划、有准备、有考勤、有总结,党支部自行组织的活动,事后一周内把活动内容、安排进行情况和效果、反响等情况书面总结,由支部整理存档。

        十九、支部委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党员活动日活动,并帮助组织好活动。党员无故不参加党员活动日活动的,要进行帮助教育,屡教不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或做出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党员管理制度

 

        二十、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或有何特殊情况,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其他特定组织。

        二十一、每个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内生活制度和规定,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员培训和党课教育,参加党支部所组织的各种学习和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支部和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二十二、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央保持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讲政治、讲党性,不说有损党的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党员身份的事。

        二十三、每个党员,都必须自觉地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党性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公仆意识。

        二十四、每个党员,都必须执行支部决议,按时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十五、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二十六、每个党员必须在每月5日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人代交,不能一次交几个月的党费,逾期不交者给予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视为自行脱党。

        二十七、党支部每年要对每个党员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同时进行党员鉴定。 

 

第六章 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二十八、党员必须按上级党组织关于交纳党费的规定按期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二十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三十、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基数少交。如有隐瞒收入或少交党费者,党组织要给予批评教育。

        三十一、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欠。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时限。

        三十二、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章 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

 

        三十三、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和掌握党的基本知识。

        三十四、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三十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三十六、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凡没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十七、重点培养对象,党支部要对其进行重点培养考察,由培养人半年填写一次考察记录,存入积极分子档案。

        三十八、重点培养对象要参加上级党委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没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章“不作为党员”告诫制度

 

        三十九、告诫原则党员在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尚达不到党纪处分的,一经查实,党组织对其进行告诫。

        四十、告诫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不作为党员"实行告诫:

        1、不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甚至在群众中散布消极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众,甚至参与集体越级上访的。

        3、意志消退,理想淡漠,精神萎靡不振,无所进取,在工作、生活和各项学校与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长期不起党员作用的。

        4、个人主义严重,在群众中拉帮结派,把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的。

        5、对于损坏集体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或事,不制止、不举报、听之任之的。

        6、在经济交往中,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有违纪现象,但不够党纪处分的。

        7、不能教育引导亲属积极响应党的号召,维护稳定大区、维护改革开放政策的。

        8、对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法轮功邪教组织等活动不制止,甚至参与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四次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四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10、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超过参评党员三分之一以上或被评为基本合格党员的。

        11、其它问题需要告诫的。

        四十一、告诫形式和期限

        1、告诫采用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2、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从找其谈话和签发《告诫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十二、告诫程序

        1、组织审定党支部对所属党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党员基础上,召开支委会,集体研究分析调查结果初步确定"不作为党员"。并将其主要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

        2、组织实施对确定的“不作为党员”要找其谈话。谈话时,要实事求是,是非分明,视敢于触及问题,进行正面教育,在认真听取本人陈述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进行口头告诫,确定告诫期限。

        3、整改处理被告诫的党员在口头告诫期间,党支部指派专人分工负责,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告诫期满后,党支部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考核审定,如被告诫党员仍没有改正错误的,党支部再次找其谈话,并进行书面告诫,下达《告诫通知书》确定告诫期限。《党员告诫通知书》一式两份,党支部留存一份,党员本人一份。

        书面告诫期满后,被告诫的党员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总结,并在一周内将自查情况,书面送党支部,党支部及时组织人员再次对其进行考核。对认真深刻,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解除告诫;对认识不足,没有改正错误或又发现其他问题的,再延长告诫期一月,并实行一对一帮教,到期后经教育仍无改变的,采取组织处置,予以劝退或除名。

        对"不作为党员"的审定和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劝党员退党或除名,应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被告诫的党员,当年不得评优,一年连续二次以上书面告诫的党员年终作不合格党员处理,并予以劝退或除名。被告诫的党员在告诫期间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及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