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二线”封关运行信用信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09 文章来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二线”封关运行信用信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省政府横琴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统计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

2024年2月9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二线”封关运行信用信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合作区实现“二线”封关运行后,高标准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人员进出高度便利的要求,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推进实施“风险、分类、信用、协调、智慧”监管机制,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其中,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二线”封关运行后,在合作区范围内活动及经“一线”和“二线”进出合作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合作区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实现与海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信息互联互通。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平台)做好信用信息记录、传输、共享、使用、管理等工作,及时归集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出入境、出入“二线”通道、区内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条  合作区基于公服平台,对在合作区内设立或驻合作区从事活动的企业、单位和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等的个人进行备案管理。对信用信息良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建立“二线”通行“白名单”制度。

第六条  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监管规定,在海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反走私执法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录入企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一)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处以行政处罚且被认定情节严重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七条  企业、单位和个人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相关情形的,由合作区打击走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并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公服平台推送告知当事人。

企业、单位和个人被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管理期限内出现第六条相关情形的,则按最新情形认定之日重新计算管理期限。管理期满后自动移出“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  对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内移出“二线”通行“白名单”;

(二)合作区有关部门依职责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从指定的“二线”通道出入合作区;

(四)限制认定为合作区高端、紧缺人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对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单位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内移出“二线”通行“白名单”;

(二)合作区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三)合作区有关部门依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鼓励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积极申请信用修复。

被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列入之日起180日内未再出现第六条相关情形的,可主动申请提前移出“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公服平台提交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并作出承诺后,按流程移出“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关于联合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二线”封关运行信用信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