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 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8-07-30 文章来源: 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得到贯彻落实;对中心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决议;班子支委委员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党性锻炼,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优势,使领导班子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的领导班子,团结和带领本单位同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达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三、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根据上级党委的部署,研究确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在业务发展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本单位干部的选拔、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确定拟请中物联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人事任免事项、奖励、惩戒、辞职、辞退。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
        (六)分析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七)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
        (八)讨论决定中心的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办公、干部职工福利等重大经费开支。
        (十)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新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党员表彰和处分。
        (十一)其他应由党支部讨论的重大事项。
        四、党支部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支部会的议题由支委委员提出,书记或上级组织确定,书记或党办在开会的前一天将会议议程、开会时间及地  点通知到各支委委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五、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副书记或委托一名支委委员主持。
        六、支委委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于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七、党支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支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支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支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八、党支部举行扩大会议的时候,副处以上党员干部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九、党支部会议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报告,在上级党委或本单位党支部未改变决定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务和执行。会议如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十、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支部会议的决定必须经过党支部过半数应到会支委委员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撤消或改变党支部的决定,也必须经党支部过半数应到会支委委员通过。
        十一、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决定
        (一)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
        (二)党支部会议的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支委委员。
        (三)凡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进入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讨论。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党支部有关支委委员要亲自参加。
        十二、党支部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十三、民主生活会前指定专人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会后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反映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委报告。
        十四、会议讨论文件的准备和报送
        (一)会议讨论的文件,由相关部门准备。
        (二)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三)经审阅同意的重大问题的讨论文件应当在党支部会议召开前三日前送达,有关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的讨论文件应提前两日送达。
        十五、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一)党支部会议决定事项后,由相关部门拟制有关文件。
        (二)以党支部名义发文,须经分工负责的支委委员审核,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十六、党支部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具体负责的支委委员贯彻执行或由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十七、党支部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视情况决定。
        十八、党支部会议由党办主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证明支委委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十九、党支部会议记录一般不得查阅、摘抄。确实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的,必须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二十、党支部会议的内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