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7-04 文章来源: 国家发改委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

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  交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